2017年2月26日 星期日

【大麻法律攻防戰 #1】



幾天有一則真實新聞案例:

少年賺零用錢賣毒 警怒斥「要找正當工作」

這裡稍微改編簡化一下向大家說明。



少年小明在Line上發訊息賣大麻,賺取生活費。這天很閒的條子阿不拉很剛好地看到後,就回覆小明,說要買10克,並約定時間地點交易。


小明騎著摩托車來到巷尾,環顧四周後看到一個人對他使著眼色,便過去問:「你是不是要買?」


阿不拉心想,沒錯就是他了,就跟小明說「對,就是我,東西帶來了嗎?」


小明不疑有他,右手從口袋掏出大麻,左手攤開向阿不拉要錢。


阿不拉見時機成熟,右手伸到後面口袋去,掏出警徽,對著小明微微一笑:「嘻嘻嘻,我是警察,你上當了!」,隨後口哨一吹,四周埋伏已久的警察蜂擁而上,把小明壓在地上,當場逮捕。


上面敘述中,比較重要的問題就是阿不拉用「釣魚方式」所取得的證據(當場人贓俱獲)在法院是否有證據能力?也就是說法官能不能根據「釣魚」所拿到的東西來判決小明有罪?


釣魚是廣義的說法,比較專業的用詞叫做誘捕偵查,還能細分為兩種類型:


一、陷害教唆:小明原來「沒有」要賣大麻的意思,是因為阿不拉傳訊息說要買,小明才興起賣大麻的想法、意思,進而出發前往交易。


二、釣魚偵查:小明原本「就有」想賣大麻的想法,只是找不到人可以賣,阿不拉傳訊息只是讓小明有目標可以完成販賣大麻這個行為。


區分兩者差別的用意在於,陷害教唆是由國家引起小明的「犯罪決意」,進而完成整個販賣行為;而誘捕偵查是原本就有犯罪決意,國家只是提供一個環境讓他能夠完成犯罪行為而已。


前者你可以理解成一個沒事的路人,被國家引發去殺人的念頭,進而真正去殺一個人;後者就是國家知道這路人本來就有殺人念頭,為了抓到他殺人的證據,派一個人去給他殺。


當然國家不會真正讓他殺死人,會在他拿出刀子那一刻馬上阻止。


陷害教唆因為違反人權(不自證己罪),並且有國家引起人民犯罪的疑慮,故實務上(法院審判)及學界(學者意見)多認為應該排除證據能力,也就是說這個證據在法庭上不能被拿來用,應該直接丟掉。而釣魚偵查是屬於偵查技巧的一種,沒有違法,屬於有證據能力,可以拿來當證據。


回到故事例子,這種情形究竟是屬於陷害教唆或是誘捕偵查?似乎兩者的界線很模糊。


檢察官會這樣說:小明在通訊軟體上面表明要販售大麻,就是有犯罪決意,只是找不到對象而已。阿不拉回訊息只是讓他有個對象可以完成賣大麻行為。(往釣魚偵查解釋)


小明的律師會這樣說:小明在通訊軟體上表示要賣大麻只是短暫想法,一下子就沒了。是阿不拉傳訊息來,重新引起小明的賣大麻的想法,屬於陷害教唆,應排除證據能力。


最終這件新聞會怎樣處理不知道,不過還是藉著這個機會盡我所能,提供一點法律知識給大家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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